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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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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技術員利用復甦安妮(假人)演練心肺復甦術

緊急醫療技術員(英語: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縮寫為EMT)或救護技術員(英語:Ambulance technician),簡稱救護員,指提供緊急醫療服務專業人員,但在一些國家,亦表示僅提供簡單急救服務的人員。

根據生命之鏈的概念,在心跳停止及呼吸停止的狀態下,4分鐘內人的腦細胞開始死亡,10分鐘內可致腦死,因此全世界對病危患者之救治以4分鐘內能提供基本救命術及8分鐘內能給予高級救命術為目標。

緊急醫療服務是專業急救能力的代名詞,出動救護車時所有隨車人員均必須接受完整的救護技能訓練,在緊急醫療技術40個小時的法定訓練時數中(以初級救護技術員為例),包含內科外科常見的急症處置及初階的生理概念,並強調技術操作的部分,例如處理脊椎頸椎傷害(使用長背板與頸圈)、處理呼吸急症(使用氧氣及抽吸機)、察覺部傷害、及大規模的初步檢傷分類等等。

中華民國(臺灣)

救護技術員可分爲初級救護員(EMT-1)、中級救護員(EMT-2)和高級救護員(EMT-P)三個等級,能夠進行的施救項目也有所不同,在救護員施行救護時,需佩帶救護員證書。

欲成為救護技術員,需至衛生福利部規定之機關、機構或是團體,完成相對應級別(EMT-1、EMT-2、EMT-P)規定時數及科目的訓練課程,通過考試測驗或甄試後,並登錄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中,方能取得相對應的救護技術員之資格,且需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定期接受足夠時數的繼續教育課程以延展其資格。現行提供緊急醫療服務之救護技術員大部分爲消防員替代役男鳳凰志工隊、救護義消以及民間公司所負責的民間救護人員。

救護技術員訓練單位,除各縣市的消防局、衛生局、部分學校及部分醫院可以開班授課外,民間團體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也可以開辦救護技術員課程,供考取該證照及繼續教育課程以延展資格。

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遺失、損壞或證書上的個人資料修改以致需要換發,可以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文件與最近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向原訓練單位或上述開課單位,申請證書補發或換發。

因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多數已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2項及附件2訓練課程內容,故若取得各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且證書仍在有效時間內,得認定具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員資格,每年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接受每3年至少3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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