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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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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公約
簽署日 1992年6月5日
簽署地點 巴西里約熱內盧
生效日 1993年12月29日
生效條件 不少於30國簽署
簽署者 168
締約方 193
保存處 聯合國秘書長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英文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縮寫CBD;Biodiversity Convention),目的是訂立一套國際性戰略,使生物多樣性得以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項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條約,它於1992年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簽署,這份條約往往被視為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文件。

《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已形成3个议定书:

历史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88年开始起草谈判, 1992年5月22日通过公约文本,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及公开签署, 并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

1999年通过《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10年通过《名古屋议定书》。

《公约》自生效以来, 已召开了15次缔约方大会和1次特别大会, 通过了439项决定。

目標

該公約有三個主要目標:

  1. 保育生物多樣性
  2. 永續利用其組合分子
  3. 公平分享資源所帶來的好處(Benefit Sharing,又稱惠益分享)

簽署國

該公約有196個簽署國: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巴巴多斯白俄羅斯比利時伯利茲貝寧不丹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博茨瓦納巴西文萊達魯薩蘭國保加利亞布基納法索緬甸布隆迪柬埔寨喀麥隆加拿大佛得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非共和國乍得智利哥倫比亞科摩羅剛果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吉布提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立特里亞愛沙尼亞埃塞俄比亞歐盟斐濟芬蘭法國加蓬岡比亞格魯吉亞德國加納希臘格林納達危地馬拉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圭亞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哈薩克斯坦肯尼亞基里巴斯科威特朝鮮韓國吉爾吉斯斯坦老撾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利比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其頓共和國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來西亞馬爾代夫馬里馬耳他馬紹爾群島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爾多瓦摩納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納米比亞瑙魯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尼日利亞紐埃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勞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塔爾羅馬尼亞俄羅斯盧旺達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力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所羅門群島索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敘利亞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亞泰國東帝汶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庫曼斯坦圖瓦盧烏干達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英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瓦努阿圖委內瑞拉越南也門贊比亞津巴布韋南蘇丹巴勒斯坦安道爾

未批准國

美國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該條約。

參考資料

延伸閲讀

参见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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