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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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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犯罪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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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領域 |
犯罪生物學 |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
學派 |
<依知識論立場> |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
新古典學派 |
<依地理位置> |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
法蘭克福學派 |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 |
女性主義犯罪學 |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時間先後) |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
紧张理论 | 差別接觸理論 |
次文化理論 | 社会控制理论 |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发展论 |
日常活動理論 | 破窗理論 |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
重要概念 |
犯罪 | 暴力 | 人性 |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
社会解体 | 社会分化 |
文化失範 | 文化冲突 |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
毒品 | 回避机制 |
越轨 | 刑法 | 司法程序 |
刑罰 | 保安處分 |
监狱 | 虐囚 | 監獄人權 |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
死刑存廢問題 |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
再犯 | 累犯 |
相关学科 |
心理學 | 社会学 | 精神醫學 |
刑事學 | 法医学 |
犯罪(英語:crime)指做出牴觸刑法規範的行為。在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犯罪在英美法系下被稱爲「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歐陸法系下,犯罪者被稱爲罪犯、犯人、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嫌犯、犯嫌、兇嫌、犯罪行為人、犯罪人、行為人等。
依現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來看,犯罪沒有一個簡單又廣為接受的定義,不過在法律中還是為了特定的因素而為犯罪下定義。
最通用的定義是犯罪是由法律定義出來的(若某事被適用的法律視為是犯罪,那就是犯罪)。另一種定義是犯罪是一種不止對其他個體有害,對群體或國家也有害的行為,法律會訂定禁止這様的事,並訂定罰則。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指出,犯罪存在於所有社會當中,所有的社會都有罪犯。謀殺、強姦、販毒及偷竊、詐騙等犯罪是被世界各地禁止的行為。但有關犯罪的明確定義則由刑法訂定。
基本概念
犯罪可以定義為是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爲,訂立法律在於保護人民所享有的法律權益,凡是違反刑法規定,故意破壞他人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權益稱為犯罪行為。
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權益
法律權益简称法益,是社會多數人認為應該受到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律權益之一。危害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行为,如果被起訴,並且由法院判決刑責,即屬犯罪。其實犯罪肯定是違法,但違法不一定是犯罪。
範圍
殺害、傷害他人或偷竊等行為普遍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稱為自然犯罪,即這種行為在根本上受負面評價;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若法無明文,縱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處罰。將一個原本不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稱為入罪化;而將一個原本是犯罪的行為規定為非犯罪,稱為除罪化。
有些行為雖然經過除罪化,但是只要是在社會上仍然屬於負面評價之行為,仍然會成為犯罪學研究的對象。亦即,犯罪學中所認定的犯罪範圍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為為唯一的標準,有時已經除罪化之行為仍然會被犯罪學當做探討研究的對象。
分類
法律上一般將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律權益略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和「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細分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財產法益」等。而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態和特殊性區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領犯罪、青少年犯罪。
一般將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不过这仅仅是立法上的分类。理论上刑法常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行为犯和结果犯,实害犯和危险犯。
判斷過程
現今大陸法系中,判斷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通說為犯罪三階層理論,即根據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價值評價上的違法性、行為人認識層面的有責性綜合判定行為人是否有罪。应用三段论证的这一过程称之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不拥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學界另有「二階理論」的主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亦有採取「四要件理論」定罪的方法。
處理
執法機構搜索到嫌疑犯時,通常會將其扣留於看守所或者羈留室,除非沒有保釋制度,否則有時候會准許保釋。然後,由法院判決被告是否犯罪,這個過程稱為刑事訴訟。
如果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被告通常會受一定刑罰之宣告,例如罰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等,也有可能被处以肉刑(如果當地保留肉刑)。对于情節輕微者,可能緩刑;針對不同的情況,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罰的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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