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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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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重定向至此。关于其他用法,请见「養父 (消歧义)」。
收養,又稱抱養,係指即異姓養子,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把螟蛉的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牠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小说《封神演义》中的雷震子是一个弃婴,被周文王收为螟蛉子,列为文王的百子之末。
就如一般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會對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一般,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教養,也一樣會對養子女的將來和福祉造成影響,雖然不同狀況的養子女,會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現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狀況,但養父母對養子女展現愛與關懷,會減少養子女的未來和福祉出現負面結果的可能。
法律上,收養是通过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分契約關係。因此,收養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收養類型
收養之類型,依收養人與被收養者間之關係,約可分為三種:
- 是繼子女(稱為繼親收養),亦即夫妻之一方結婚後,收養他方在前婚關係中之子女,即屬之。
- 近親收養,收養親戚的小孩。
- 不具親屬或血緣關係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備相關要件,而成立收養關係者而言。
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各地情况
中国
先秦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在女性无继承权的背景下,财富、职务、爵位等各类遗产以父子相传。缺少男性继承人的家庭会采用收养、过继方式解决问题。传统观念中,姓氏与父系血统互为表里。收养异姓男子为继承人会导致血统紊乱,不符合礼法。自三国时代起,历代法律禁止收养、送养异姓男。唐律中,收养异姓男唯一途径是三岁以下的遺棄兒童。而面对灾荒和战乱的情况,唐宋两朝通过诏令放宽收养异姓的限制。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同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编辑]
- James L. Watson:〈族人与外人:一个中国宗族的收养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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