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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疗师
職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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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呼吸治療師 |
職業類型 |
醫療(醫事人員) |
業務範圍 |
胸腔醫學、重症醫學、臨床醫學、兒科、復健醫學 |
描述 | |
教育要求 |
學士學位 |
工作場所 |
醫院、睡眠中心、居家呼吸照護所 |
相關工作 |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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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英語:respiratory therapist,縮寫:RT),在台灣為法定醫事人員之一。
在加護病房,呼吸器調整、優化與管理機械通氣以及呼吸器脫離訓練,主要為呼吸治療師所負責。
工作業務為透過各種呼吸治療方式,例如心肺復甦、氣道維持與人工氣道置入、氧氣等氣體治療、噴霧治療、胸腔物理治療、肺擴張治療以及呼吸器機械通氣等,來治療呼吸疾患。藉此提供心肺緊急救治支持以延續生命,或提高病患生活品質、維持基本呼吸功能。
而呼吸治療師會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人,任何與呼吸相關急重症——從心臟衰竭、呼吸衰竭、器官移植、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炎、肺結核、氣胸、肺栓塞、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創傷、溺水、燒燙傷、敗血症、休克、心肺停止、神經肌肉疾病、 新生兒胎便吸入症候群(MAS)、新生兒肺高壓(PPHN)、新生兒暫時性呼吸急促(TTNB)等,或心肺復原、睡眠疾患睡眠呼吸中止症,都可以看到呼吸治療師的身影。
呼吸治療師必須了解肺部機能與呼吸生理,也須具有重症醫學、治療設備學、藥理學(特別是支氣管擴張劑等吸入性藥物)等相關醫學知識。最重要的是相當熟悉呼吸器機械原理、作用生理與臨床應用,才得以靈活調整、挽救生命。因此,呼吸治療師需要接受專業的訓練。
在台灣,呼吸治療師需要呼吸治療學系大學學歷(理學學士)才得以經國家考試考取執照,執行醫療業務。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呼吸治療師都需要有執照。
目录
業務範圍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 2002 年通過的呼吸治療師法, 呼吸治療師需經國家考試後得執行以下業務: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領域分類
可大致分以下領域:
- 重症呼吸治療(成人)
- 小兒與新生兒呼吸治療
- 長期與居家呼吸照護
- 心肺復健與肺復原
- 睡眠治療
醫院業務
詳細包含:
- 維持呼吸道處置照護,包含人工氣道(氣管內管、氣切管等)護理、協助醫師插管
- 機械通氣治療,意即正壓或負壓、侵襲性或非侵襲性之呼吸器操作,包含係數(潮氣容積、通氣壓力、氧氣濃度、吐氣末正壓、呼吸速率、警報等)調整、通氣模式選擇。
- 呼吸器脫離訓練與評估、呼吸肌肉能力鍛鍊與評估以及長期呼吸器維持。
- 各種醫療氣體治療(氧氣、高壓氧、一氧化氮、氦氣等)
- 濕氣治療
- 霧氣治療(吸入性藥物,支氣管擴張劑、化痰、抗發炎的類固醇等)
- 肺擴張治療及胸腔物理治療(抽痰、拍痰、姿位引流、咳痰機、誘發性肺量計、高頻胸壁震盪裝置等)
- 呼吸治療器材之使用與維護,如袋瓣罩甦醒球、吐氣二氧化碳測量儀、吐氣末正壓閥等
- 評估氧合(血液氧氣飽和濃度)、碳酸血值與動脈血抽取與分析
- 心肺功能相關之檢查
- 心肺復健、呼吸功能復原照護與呼吸肌肉訓練
- 居家及慢性呼吸照護
- 呼吸技巧與肺部疾病(包含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氣胸、戒菸等)衛教與指導。
- 關閉氣切管訓練、發聲器使用指導。
- 睡眠檢查與用於睡眠呼吸中止症的睡眠呼吸器之操作與維護。
呼吸治療師在三天大的新生兒身上抽取血液樣本,為轉移至體外膜氧合(葉克膜)做準備。
在新生兒加護病房(NICU)的呼吸治療師檢查新生兒臉上的經鼻正壓通氣裝置。
位於加護病房的呼吸治療師為病患擠壓甦醒球以正壓通氣,提供緊急心肺救治。
誘發性肺量計,用於肺擴張治療。
插管使用之氣管內管置放圖。
服務機構
學術養成
演革歷史
民國 83 年以前,參考美國醫療制度仿創呼吸治療師,各大醫學中心從醫療人員中自行培訓成為呼吸治療人員。
民國 83 年起由衛生署(現為衛福部)補助,中華民國呼吸照護學會(現為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學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主辦,各大醫院協辦為期六個月之儲訓班,成為當時呼吸治療專業人員的主要培訓管道。 至民國91年2月底止,共開十三期儲訓班,培訓 967 名呼吸治療專業人員。
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呼吸治療師法經總統公告實施,呼吸治療師的來源轉由正式大學學院教育體系負責,並需經考試院國家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合格,才得以取得呼吸治療師執照以執行相關醫療業務。
爾後,中華民國呼吸照護學會(現為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學會)卸下了負責培訓教育的重擔,專責繼續教育部份。
現今高等教育
目前臺灣在以下大專院校有提供呼吸治療師的養成教育:
校系 | 正式招生 | 理學副學士 | 理學學士 | 理學碩士 | 哲學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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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 呼吸治療學系 | 2003 | - | ✔ | ✔ | - |
長庚大學 呼吸治療學系 | 2006 | - | ✔ | - | - |
長庚大學 臨床醫學研究所(呼吸重症照護組) | 2007 | - | - | ✔ | - |
高雄醫學大學 呼吸治療學系 | 2004 | - | ✔ | - | - |
高雄醫學大學 醫學研究所(呼吸治療學組) | 2015 | - | - | ✔ | - |
輔仁大學 呼吸治療學系 | 2008 | - | ✔ | - | - |
長庚科技大學(嘉義分部) 呼吸照護系(二技) | 2006 | - | ✔ | - | - |
備註:
- 理學副學士 (Associate of Science, AS):頒授給二專以及五專的畢業生
- 理學學士 (Bachelor of Science, BS):頒授給二技、四技或一般大學四年制學士班的畢業生
- 理學碩士 (Master of Science, MS):頒授給研究所碩士班畢業生
-
哲學博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Ph.D):頒授給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
基本共同學分
- 基礎醫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及免疫學、理學身體檢查與評估、基本照護學)
- 基本呼吸治療學
- 呼吸設備器材學
- 呼吸器生理、原理及臨床應用
- 心肺疾病學
- 重症呼吸治療學
- 小兒呼吸治療學
- 長期呼吸治療學
- 胸腔X光(CXR)影像判讀
- 心肺監測學
資格取得
法律總則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得充任呼吸治療師。
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應試與考試及格證書單位
呼吸治療師證書單位
有效期限
需每六年修滿繼續教育課程 120 點以換發執照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應試科目
採電腦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相關文化
紀念節慶
- 呼吸治療師節:12月21日
外部連結
- 國際呼吸照護聯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ICRC,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Respiratory Care)
- 美國呼吸照護學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ARC,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Respiratory Care)
- 加拿大呼吸治療師學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CSRT,Canadian Society of Respiratory Therapists)
- 台灣呼吸治療學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TSRT,Taiwan Society for Respiratory Therapy)
- 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TSROC,Respiratory Therapist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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