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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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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重定向至此。关于日本年號,请见「治安 (日本)」。
公共安全(英語:public security,簡稱公安)是指保护个人、财产、物品不受到灾害或事故等危险的威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相同。中文語境中的治安特指和犯罪相關的公共安全事務,其範圍較一般概念上的公共安全來得狹隘。雖然加強執法確實有助治安,但執法對治安的影響有其極限,且各國執法機關可能已到達這種極限,這是因為在超過一定的程度後,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在實務上都會變得不可行所致。
分類
公共安全大致可以分为自然安全;地震、海啸等;人为安全;社会秩序、治安突发事件(如罪案或工业、交通等事故)。
公共安全機構
重要的公共安全機構多半由政府設置,主要有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和緊急醫療災難應變指揮系統、(臨時)防災中心。更多方面的公共安全需求以及機構、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機構:
- 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政府設置的消費者委員會
- 急難救助電話系統
- 動物數量及疫病管制人員
- 民營保全系統
- 交通及停車管理
- 義務性質的警察、消防人員
- 負擔訴訟、辯護和判決的執法人員,檢察官、律師及法官
- 監督各種公共安全機構正常運作的政府督察或機構,如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