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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英語: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一概念不仅限于生产性质的企业,也包括学校、医院等非營利事业单位的劳动者。
各国法律都有对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種類
各国法律对职业病的标准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尘肺、职业性皮肤病以及汞、锰、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等的职业中毒都算是职业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參照《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勞工就職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者,可稱為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及職業病。
依致病成因可區分為:
- 化學性,如吸入化學溶劑或是有毒氣體物質,如塵肺病
- 物理性
- 人因工程性,如坐椅,器械設計不良,引發工作者肌肉骨骼疾病,如腕隧道症候群
- 感染性,如病毒、細菌,使醫護人員在工作中因針扎感染到相關疾病
- 社會心理危害,如職場暴力、性騷擾、工作壓力,引發過勞死、精神疾病等心理問題
相關因子、自我篩檢
- 判斷職業病有下列列表可以檢驗。
- 身體不適的症狀,發生的時間是否與工作有關?
- 工作後是否症狀惡化?周末或休假時是否症狀會緩解?
- 同職場的同事,是否有相同症狀?
- 生活有無其他導致疾病的非相關因子?
- 有沒有接觸相關疾病因子。
职业病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七条第二、三、四款:“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张海超事件后,出于保护工人的角度,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了大量修改,简化了很多程序。其中,增加了"企业不提供资料的,应釆纳劳动者的自述",不能否定劳动者的疾病与其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应该诊断为职业病。
参考资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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