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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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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
Ng Choy
JP
Wu Tingfang2.jpg
 中華民國第6任外交總長
任期
1916年11月13日—1917年7月9日
总理 段祺瑞
李經羲
前任 陸徵祥
继任 汪大燮
中華民國 代理中華民國國務總理
任期
1917年5月23日—1917年6月12日
前任 段祺瑞
继任 李經羲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司法總長
任期
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2日
总统 孫文
继任 王寵惠北洋政府
 大清出使美國欽差大臣
任期
1908年3月8日—1909年8月12日
君主 光緒帝
宣統帝
前任 周自齊
继任 張蔭棠
任期
1896年11月23日—1902年7月12日
君主 光緒帝
前任 楊儒
继任 沈桐
香港立法局議員
任期
1880年2月26日—1883年3月24日
指定 軒尼詩爵士
选区 港督委任
个人资料
出生 (1842-07-09)1842年7月9日
 海峽殖民地马六甲峇都安南
逝世 1922年6月23日(1922歲—06—23)(79歲)
 中華民國廣東省廣州市
籍贯 廣東新會
配偶 何妙齡
1864年结婚—1922年結束
亲属 父:伍社常
母:余娜
母校 倫敦大學學院 聖保羅書院

伍廷芳JP(1842年7月9日—1922年6月23日),本名,字文爵,又名伍才,号秩庸齋號、筆名觀渡廬,祖籍廣東新會,生於南洋的英屬馬六甲外交家法學家书法家。他是首位取得外國律師資格的華人,香港早期华人精英,也是香港首名華人大律師和首名華人立法局議員。後於中國從政,是近代有名的政治家,官至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生平

香港大律師暨定例局議員伍才
伍廷芳接受美國記者瑪格麗特·馬丁專訪时的素描

家世與早年

伍廷芳祖籍「斗洞伍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大江镇沙冲村),籍貫廣東新會陳沖鄉現龍村橋頭里,斗洞伍天麟之後,世居新會城郊西墩官來橋,南宋末年名將伍隆起,正是其同宗。道光廿二年六月初二日生於英属马六甲峇都安南,三歲時隨父親回廣州芳村定居,在廣州讀書。十三歲時遭綁架,說服綁匪逃脫。

移居香港與英國

十四歲時在親戚陳藹亭陪同下以伍才之名往香港求學,在聖保羅書院就讀,畢業後於1861年任香港的高等審判庭、地方法院等的翻譯。1860年,伍才與黃勝利用報社廢棄的中文鉛字,一同創辦中國第一份中文報紙《中外新報》;同時,又協助陳藹亭創辦《香港華字日報》。1864年與牧師何進善的長女何妙齡成婚。1871年調任港府巡理署譯員。

1874年與妻子自費赴英國留學,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攻讀法律,並於1874年入四大訟務律師學院之一的林肯律師學院受大律師培訓,1877年畢業,獲得倫敦大學學院所頒法律博士(LLD)學位,1876年通過大律師資格考試,是英國首位華人大律師,同期同學包括後任英國首相的H·H·阿斯奎斯。伍於1877年1月26日正式成爲大律師。1月23日,拜會駐英公使郭嵩燾,郭氏欲招為己用。

3月乘船離英奔喪,在船上認識候任香港總督軒尼詩。5月18日,香港政府司法机关决定准许伍才在香港法庭执行律师业务,香港律政司費立浦正式宣布:伍才是第一位获准在英国殖民地担任律师的華人。6月22日,郭嵩焘、刘锡鸿联名上书,奏請朝廷委任伍才为驻英使馆三等参赞。李鴻章得知伍回港,派黎兆棠到香港洽談,1877年10月6日,黎兆棠攜伍到天津與李鴻章見面。10月22日,李鴻章與沈葆楨各出黃金三千兩,共六千兩黃金作為伍的年薪。但伍才沒有接受,選擇回香港執業師。1878年12月16日獲港督軒尼詩委任為首名華人太平紳士,1879年,香港律政司返英,軒尼詩提議由伍署理,遭到在港英國人反對,只好作罷。1880年2月19日,港督接受香港各界华人领袖的建議,委任伍為定例局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同年他曾署任裁判司。在港期間,他積極支持港督軒尼詩的政策,反對歧視華人,並要求廢除公開笞刑和遏止販賣女童等。後因與妻子及妻舅何添投資生意失敗,被迫辭去立法局議員一職。1881年12月20日,在特遣分艦隊「巴坎蒂爾號」號服役的英國皇孫艾伯特維克托王子喬治王子(即後來喬治五世長兄及喬治五世)隨分艦隊訪港,由於艦隊司令海軍中將嘉蘭威廉伯爵(Vice-Admiral Earl of Clanwilliam)的拒阻,將伍才等香港縉紳為王室成員籌備的許多歡迎節目省掉。伍才被嘉蘭威廉伯爵數次冷落,決心返回清國發展。

進入政壇

洋務委員伍廷芳

1882年10月底,伍才以伍廷芳之名離港北上,到天津接受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的邀請,任法律顧問,成為李鴻章的幕僚。其間曾參與1885年中法新約、1886年长崎事件、1895年馬關條約等的商議,擔任馬關條約換約全權大臣。亦曾任中國鐵路公司總辦等職,創辦中國歷史上第一條經政府批准興建使用的鐵路唐胥鐵路

1896年11月16日,清廷敕封伍廷芳為出使美日秘国大臣,11月27日進宮覲見光緒,光緒恩准伍回新會省親。1897年1月22日,伍省親後回到香港,港督羅便臣熱烈相迎。3月13日與三等參贊張蔭棠等人離開香港,4月24日到達美國華盛頓,5月1日正式就任駐美公使。上任後,不斷為華人爭取利益,抗議排華法案。1899年4月17日離開美國,5月3日到達西班牙馬德里覲見西班牙攝政王太后,遞交國書。8月底返回美國。1901年幫助孔祥熙進入美國。1902年伍廷芳回中國,與沈家本同任法律修訂大臣。之後至1906年期間,擬訂了中國最早的商業法;提出廢除凌遲等酷刑;並按歐美等國辦法起草訴訟法,建議使用陪審團制度。 伍廷芳曾任驻美公使。1905年,當時美國剛剛通過排華法案,墨西哥隨後亦宣布跟隨。當時,伍廷芳曾為了這件事在美國和墨西哥兩國之間不斷遊走,以解決危機。1907年12月,伍廷芳再次出使美國、墨西哥、秘魯及古巴,1908年2月啟程,經過日本東京,前首相大隈重信設宴款待,後不歡而散,3月7日抵達華盛頓,後來與美國總統罗斯福漸成好友,伍在美國目睹主張推翻清朝和帝制的高漲革命浪潮,又拜訪科學家、發明家愛迪生,邀請其到中國遊玩。1909年5月31日,伍開始南美洲之行,先後到巴拿馬厄瓜多爾秘魯慰問華僑,與秘魯簽訂《中秘條約》。8月底回美國,不久又到墨西哥、古巴遞交國書。免職後於1910年3月離開美國經歐洲、新加坡、香港,進京辭職,上《奏请剪发不易服折》,後稱病寓居於上海

革命至中華民國後

广州越秀山伍廷芳、伍朝樞之墓,中為孫中山所書伍廷芳墓表,右為伍廷芳,左為伍朝樞墓
伍廷芳.jpg

1911年辛亥革命後,伍廷芳支持革命,上《奏请监国赞成共和文》、《致清庆邸书》,於12月的南北議和中代表南方政府,出任民軍總代表。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建立後,任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4月袁世凱掌權後,伍廷芳離職,再寓居上海。1916年6月6日袁世凱死後,黎元洪繼任為總統。伍廷芳出任段祺瑞總理政府的外交總長。1917年發生「府院之爭」,伍廷芳反對加入協約國,并提出辞职,段祺瑞被黎元洪解除職務後,伍廷芳一度出任代理國務總理。後來黎元洪迫于张勋的压力,要伍签署解散国会的命令,伍拒绝,辞职。应孙中山的号召,南下廣州,出任护法军政府的外交部部長。1919年,任廣東省省長及後一路追隨孫中山。1921年孫中山於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伍任外交部部長,兼財政部部長、廣東省省長;更曾一度任代行非常大總統。

1922年6月23日病逝廣州。伍廷芳墓1988年遷至广州越秀公园内。

家族系譜

伍廷芳夫人何妙齡

伍廷芳之妻子何妙齡,妻舅為何啟爵士,二人為何福堂牧師之子女。伍廷芳與何妙齡育有一子伍朝樞,他是民國時期的外交家,曾出任國民政府駐美國大使。曾孫伍浩平為美國聯邦法院第四位華裔法官。 伍廷芳在英國進修其間與一英國女子玛丽娅誕下一女伍麗芳及三歲時將她帶回香港撫養,而聚多的私人文物及藝術收藏品由伍麗芳及其子孫鄭月娥趙泰來繼承。

軼事

著名雕塑家李金髮曾為伍廷芳作一雕塑。

信仰言論

據稱伍喜好談論,還會和一起攝影,單獨一人有時會「罵鬼」而驚動旁人。1920年左右伍在上海,還設過一鬼講壇,任人來研究鬼學。外籍人士被其獨特學說所吸引,推伍為「中國式學者的代表」。

率先採用火葬

1922年6月伍在廣州離世,後人按其生前意願,送遺體火化。送至的南石頭火葬場,是清末日本人建立,供日僑而專用,而當地華人時仍多以土葬,伍此選擇可謂開風俗的先河。

評價

胡適讚嘆伍廷芳之外交風範:「他在海外做外交官時,全靠他的古怪行為和古怪的議論,壓倒了西洋人的氣焰,引起了他們的好奇心,居然能使一個弱國代表受到許多外人的敬重。」

鑒於伍廷芳在西法上的造詣和成就,清廷特委任他和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他以紮實的刑律知識改造《大清現行刑律》,力主廢除凌遲、梟首、戮屍等酷刑,並禁止刑訊,建立符合現代文明的刑法觀。在此基礎上,重新劃定中國法律部門,結束了「諸法合體」的傳統模式,被孫中山稱之為「中國刑法開新紀元」。 雖然伍廷芳真正參與修律的時間只有4年(1903年—1906年),但對自己格外強調刑罰「改重從輕」的目標落實得恰當而到位,主要表現在取消刑訊上。

章太炎所議與相輓

章太炎素惡伍廷芳,伍離世後,其子伍朝樞過上海,特地拜謁過章太炎,章對伍廷芳有多番譏諷,譬如將其比作春秋時狼狽逃難過昭關伍子胥。而對話不歡而散後,章次日又遣人給伍朝樞送上輓廷芳之聯:「一夜變鬚眉,難得東皋公定計;片時留骨殖,不用西門慶花錢。」

著作

  • 《伍廷芳集》
  • 《中华民国图治议》
  • 《美国视察记》
  • 《伍秩庸先生公》

引用

来源

  中國
前任:
夏詒霆
外交总長
1916年11月 - 1917年6月
繼任:
汪大燮
前任:
段祺瑞
臨時国務总理
1917年5月
繼任:
李经羲
中華民国軍政府
前任:
(創設)
外交部長
1917年9月 - 1922年6月
繼任:
(废止)
前任:
唐紹儀
財政部長
1921年5月 - 1922年6月
繼任: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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